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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