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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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