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