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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