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