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本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