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的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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