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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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