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