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意见成立的,应当采纳。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但是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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