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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