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发相关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请有关人员参加,或者由在场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采取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对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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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