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对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的,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作出处理决定期限。 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