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拍摄,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等方式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和现场笔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拍摄,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等方式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和现场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