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调查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 对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由在场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采取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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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