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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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