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