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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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