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