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