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五)立案批件; (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七)照片等证据材料; (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 (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 (十)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 (十二)听证相关材料;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五)结案报告;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十七)案卷封底。 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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