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