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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