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