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