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