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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