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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