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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