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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