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