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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