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