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确需新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以及因修缮保护需要或者因所在国建设规划等原因确需迁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制定机关退役军人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