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尊重历史、结合现实,根据纪念设施现状、所在国情况以及双边关系,经与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通过签署双边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保护管理具体事项。制定机关退役军人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