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宣传烈士英雄事迹,褒扬英烈风范,加深我国同所在国的友谊。
烈士史料等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宣传烈士英雄事迹,褒扬英烈风范,加深我国同所在国的友谊。
烈士史料等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