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宣传烈士英雄事迹,褒扬英烈风范,加深我国同所在国的友谊。

烈士史料等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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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