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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