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