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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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