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