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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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