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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