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七条 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七条 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