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七条 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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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