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