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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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