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