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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