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