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