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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