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