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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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