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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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