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第十六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