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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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