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 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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