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