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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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