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本办法的,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时,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本办法的,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时,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