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