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