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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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