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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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