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