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 (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 (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