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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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