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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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