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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